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为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指导各地加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监管,强化源头防控,实施调查监测,为防范水环境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第一批《名录》收录的10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尚难以满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近日,生态环境部结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将11种(类)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纳入名录,进一步提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防控水平。
《名录》的编制思路
《名录》的编制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按照“可监测、可管控”的原则,基于《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收录的18种(类)物质,综合考虑物质的固有危害、水环境赋存能力、管控情况等因素,筛选出11种(类)物质纳入《名录》。
《名录》包含的污染物及其危害性
《名录》收录了11种(类)化学物质,其中包括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从成分组成来看,这些化学物质包含有机物9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2类。从危害来看,这些化学物质具有持久性和累积性,对水生生物具有2类以上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通过水环境接触可对人体产生2类以上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以及其他高危害特性。从行业分类来看,这些化学物质涉及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等5个门类下的20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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