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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做好污染地块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衔接

发布时间:2026-02-06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污染地块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改革、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依法完成环境修复是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重要基础,部分地方片面执行,导致一些修复工程的部分建设内容与后续开发建设工程重复投入,使得环境修复与土地高效再利用之间存在时序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地块盘活利用。“十四五”期间,地方结合实际,积极围绕调查评估与规划衔接、修复工程与地下建设协同、分阶段效果评估、污染土壤转运处置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形成了一批有益经验。

  为适应城市更新和产业升级步伐,推动污染地块安全高效再利用,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2.《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十一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三个重点、一个保障”。

  “一个目标”即以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为核心目标,遵循风险可控、程序规范、时序优化、协调协同的原则,通过做好污染地块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合理衔接,确保地块安全高效再利用,综合提升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个重点举措”包括:一是强化调查与规划用途衔接,引导“以用定治”。强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结合地块规划用途有序开展,调查结果也可作为合理确定规划用途的重要依据。二是做好建设与修复衔接,推动“治用协同”。推动开发建设方案与修复方案协同编制,鼓励将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与后续开发建设中的相关工程合理衔接,优化施工组织,避免重复建设。三是保障安全利用,鼓励“以用促治”。完成污染土壤清挖转运并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原址地块,明确可按程序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加快推动再开发利用。同时明确污染土壤转运和异地处置全过程跟踪监管要求和各方责任,明确修复达标后拟进行再利用土壤的使用场景和监管要求。

  “一个保障机制”即通过强化数据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压实各方责任、完善标准体系、鼓励试点探索等,保障政策落地。

3.污染地块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的衔接

  污染地块要在严守法律法规和环境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做好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衔接,优化流程、缩短周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一是在调查阶段与规划有序协同。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与地块的未来规划用途、开发建设方案紧密结合,可根据规划布局和开发时序科学划分调查和评估单元。

  二是在方案设计阶段一体融合。统筹考虑建设开挖深度、开发布局及建筑物参数等因素编制修复方案,将修复所需的止水帷幕、基坑支护、污染土壤清挖范围与深度等,与建筑物地基处理、地下空间开挖等同步设计、统筹安排。

  三是在工程实施阶段同步作业。修复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经科学论证并完成备案的修复方案,将修复工程中的土方开挖、地下水抽提等施工作业,与开发建设中有关工程在时序和空间上合理衔接。

  四是在效果评估阶段优化创新。涉及异地修复的地块,在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挖转运并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且具备安全利用条件后,可按程序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充分衔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程序,加快审批。


声明:以上信息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官网,本公司转载、整理或引用相关公开信息,仅供行业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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