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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减少现场检查不等于不监管

发布时间:2025-07-29

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企业,既是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也对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着重要影响。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导地方强化各项制度执行落实,依法、科学、规范、精准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减轻企业负担。7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就“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实现‘有效执法监管’与‘减少对企业干扰’两者的平衡“答记者问。


《通知》要求做好行政检查的统筹,不同检查事项“应合尽合”,跨部门检查“能联尽联”,避免对企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日常检查有计划,个案检查有线索,专项检查有报批。

对于日常检查,强调统筹、高效,“按年”制定检查计划,“按月”细化落实,并且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要求,避免以“巡查、调查、核查、调研”之名行检查之实。同时,要做足检查前的“功课”,预判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状态与违法风险点,避免盲目检查,切实提升现场检查质效。

对于个案检查,强调精准、科学,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检查事项不再入企检查,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如果出现环境质量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在溯源分析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范围,精准检查。

对于专项检查,强调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注重实效。并且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有效执法监管”和“减少对企干扰”平衡的问题,人们关注的重点可能是,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会不会导致放松对企业的环保监管?答案非常明确:不会。

首先,减少现场检查,并不意味着不监管。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打造智慧执法体系,指导地方在水、气、固废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非现场监管执法经验,执法方式已经由原来的“人防”逐渐转向为“技防”。比如,按照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都安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这些单位是否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就能知道。

其次,减少现场检查,减的是对环保守法企业的检查。《通知》要求,要强化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比如,对信用良好、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反过来,对那些失信企业、正面清单外的企业,则要重点监管。让守信者“减负担”,让失信者“增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将执法资源更多地投入到环境风险大的监管对象上。

第三,减少现场检查,并不意味着放纵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强化对恶意违法行为的惩治,狠抓违法后果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的重点案件办理,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比如,对于私设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以《通知》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进一步提升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科学合理把握检查尺度,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为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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