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核心团队
    荣誉/资质
    合作伙伴
  • 专利技术
    高级氧化技术
    高效脱氮技术
    新材料
  • 主营业务
    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及膜浓缩液全量化处理
    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工业废水处理
    污染地块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 项目案例
    垃圾渗滤液膜浓缩液全量化处理
    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餐厨垃圾沼液浓缩液处理
    半导体系行业废水处理
    精细化工行业废水
    制药行业废水案例
    电镀重金属废水案例
    城市污染地块修复
    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
  •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NEWS

《责任制规定》颁行,打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25-08-0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同志就《责任制规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责任制规定》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作为重点任务。《责任制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制定出台《责任制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出台《责任制规定》的重要意义

出台《责任制规定》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利器。《责任制规定》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重要论述转化为党内法规,是我们党领导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牵牢责任制“牛鼻子”,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出台《责任制规定》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有效举措。《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实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充分衔接,形成责任闭环,是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

  出台《责任制规定》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建设美丽中国,涉及的领域更宽、行业更多,触及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需要构建层次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责任制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集体职责和岗位职责,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三、《责任制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责任制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四、《责任制规定》的适用范围

《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五、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总体把握

(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3)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4)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职责

(1)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等4项职责;

(2)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财政支持投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等6项职责;

(3)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督促落实目标任务、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监督考核、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等6项职责;

(4)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督促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6)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7)其他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七、监督追责

为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制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制规定》明确了5种追责情形,具体如下: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

(3)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4)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附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免责声明:以上新闻来自于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转载、发布上述信息仅用于行业信息交流共享,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如相关方认为我方侵犯贵方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方删除处理。

 

上一篇:生态环境部水司司长蒋火华:碧水保卫战是干出来的,是一条条河流、一个个湖泊治出来的
下一篇:生态环境部:减少现场检查不等于不监管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核心团队
荣誉/资质
合作伙伴
专利技术
高级氧化技术
高效脱氮技术
新材料
主营业务
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及膜浓缩液全量化处理
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工业废水处理
污染地块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项目案例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755-26907621
搜索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流量统计
Copyright © 2023 深圳市盘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9032884号